周峰曾向張瑞借過5萬元,因資金周轉不靈便想用自己的房產抵押向銀行貸款。但是,信用不合格的他并不符合銀行放貸條件。2006年3月,周峰與張瑞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其在海口某小區的房屋“賣”給張瑞,房屋成交價為20萬元,并于同年4月辦理了過戶。
隨后,兩人簽訂了“承諾書”,約定周峰一年內歸還5萬元給張瑞。張瑞取得房屋所有權后,以自己的名義向銀行申請15萬元貸款由周峰使用并負責每月按揭;如有逾期不還,該房屋由張瑞處理,貸款還清后由張瑞配合過戶。
2013年3月,周峰還清了房款,便要求張瑞歸還房屋。但張瑞卻拒絕歸還房屋,認為該房屋登記在其名下,應歸其所有,周峰只可向其主張20萬元的房屋價款。為此,雙方鬧至法院。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定雙方買賣合同無效,判決張瑞應協助周峰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
法官庭后解釋稱,本案中,雙方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是由于周峰資金緊缺且信用不合格,故以買賣形式假借張瑞的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據此可以認定雙方實質是借助“買賣”房產來規避國家正常的金融監管秩序,達到騙取銀行貸款的目的,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法官提醒,以假賣房的方式騙取銀行貸款,除了可能要承擔民事方面的風險,還是一種違法行為,如果情節嚴重,可能還會構成“騙取貸款罪”,需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源于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