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委托他人幫忙安排到機場工作,然而最終卻被安排到位于機場的一家網絡科技公司。工作一段時間后,肖某辭掉工作,以居間人沒有履行合同為由,將居間人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居間合同并返還居間費。近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這起居間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駁回肖某的訴訟請求。
肖某于2012年8月就讀于四川西南航空專修學院,專業為民航安全技術管理。2013年5月,同村村民吳某找到肖某稱能找關系安排其到機場工作,并保證轉正,但要支付勞務費(居間費)3.5萬元。雙方達成一致后,吳某于2013年5月25日將肖某介紹到位于重慶機場內的北京金色世紀網絡技術公司重慶分公司工作。經過兩次面試,肖某與金色世紀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擔任該公司重慶貴賓廳的服務員。事后,肖某向吳某支付了3.5萬元居間費,吳某向肖某出具收條,上載明:今收到肖某支付的安排到機場工作的勞務費叁萬伍千元正,如肖某沒有工作并沒有轉正,此款全部退還。工作5個月后,肖某辭職,與金色世紀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肖某訴稱,他工作后才了解到,金色世紀公司重慶分公司經營場所位于重慶江北國際機場航站樓內,發起人為北京金色世紀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李某、于某等,該公司并不屬于重慶機場集團公司。肖某認為,居間人吳某混淆“機場工作”概念,導致其對合同約定產生重大誤解,吳某實際并未為其安排其理解的重慶機場集團公司的工作,故吳某未履行合同義務,應退還收取的3.5萬元居間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肖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用人單位不是委托吳某介紹的重慶機場集團公司,仍然與金色世紀公司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并接受其工作指派,領取報酬,工作數月后方離職,足以證明其離職前已經接受吳某介紹的工作單位。據此,法院駁回了肖某的訴訟請求。
■以案釋法
合同存誤解但事后接受即棄撤銷權
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合同當事人一方可請求撤銷合同,但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的,撤銷權消滅。法官解釋稱,合同撤銷權,即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合同一方當事人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以行使撤銷權。但法律同時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的,撤銷權消滅。
本案中,肖某在進入金色世紀公司工作時,通過了兩次面試、辦理工作證件、訂立勞動合同等程序,表明其明確知道吳某介紹其入職的工作單位并非重慶機場集團公司而是金色世紀公司。即使此前存在重大誤解,但肖某以自己的行為接受誤解的合同標的,并持續履行,符合法律規定的“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的情形,其撤銷權消滅。據此,法院遂依法判決駁回肖某的訴訟請求。
故本案中,肖某即使對合同本身存在重大誤解,但其以自己的行為接受誤解的合同標的,并持續履行,可視為“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故其撤銷權消滅。(源于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