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姐姐在與某單位2013年簽訂勞動合同,但至今沒有給繳納養老保險,多次要求沒有得到解決,請問我們應該怎么去維權?(根據來信整理)
答: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如果無故不繳納的,這是屬于違法的,你姐姐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關于社會保險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適用范圍,根據該法規定,就此爭議解決的途徑如下: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條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勞動法》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