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企業有權知情更應保護隱私
前不久,幾則因企業發現員工電腦聊天信息,從而將員工辭退的案例引發了媒體的關注。由這些案例,也引發了人們的探討。企業“監視”了員工電腦保存的文件或聊天軟件保存的信息記錄等,其行為或是有意,或是無意,但都涉嫌侵犯員工的個人隱私。當企業通過員工的電腦,發現員工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由此做出辭退處理,企業的做法是否合法?結合有關案例,本報邀請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任姚均昌律師作出點評。
【案例1】
員工飛信談跳槽
公司發現辭員工
張小姐被某地產公司聘為行政助理,然而,去年12月突然被上司通知“不用來上班了”。張小姐說,這是因為自己下班忘了關電腦,電腦中,飛信軟件的聊天記錄被門店的孫經理偷看了。孫經理將她的聊天記錄偷偷拍照,發給總公司。孫經理還將該聊天記錄在公司員工之間廣泛轉發。張小姐對此忿忿不平。
該飛信聊天記錄顯示,張小姐跟一名員工討論去另一家房產公司工作的事情。孫經理說,那晚他想使用那臺電腦,一碰鼠標顯示器就亮了,上面就是張小姐的飛信聊天記錄,我就隨手用手機拍下來了。最終,公司以“工作不認真、上班遲到、聊天”等為理由,將張小姐勸退。
【案例2】
聊天記錄被發現
公司指控員工泄密
從事銷售工作3年多的滕女士,今年7月,快下班時,合伙人劉先生告訴她以后都不用來上班了:“你泄露了客戶信息給同行,對公司造成了利益損害。”滕女士感到很困惑:“我每次聊天都是把軟件關了的,他們怎么可能會有我的聊天記錄?”另一位合伙人于女士說,滕女士離開時將QQ聊天窗口最小化,而實際上并沒有關閉軟件,聊天記錄被一位員工在臺式機上發現,并上報給他們。
隨后,劉先生拿出截取的部分聊天記錄,通過聊天記錄發現,在7月初,滕女士先后將5位客戶的小區名稱、電話、姓名、客戶出價等信息發給了本地另一家同行的銷售人員。聊天信息還出現“記好了就刪了”、“算了,怕他們來看到不好,還是我晚上打電話給你”等內容。合伙人劉先生、于女士均認為,這些都是證據,被泄露的客戶信息恐怕不止5單,并拿出一份員工制度,寫明“如遇串單,盜取公司信息透露給他人者”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
【律師點評】
1、公司如果發現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有權做出辭退處理嗎?
姚均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的規定,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一項權利。
在第一個案例中,張小姐的行為并不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所以,用人單位無權以此為由辭退該員工。
在第二個案例中,滕女士是否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規定,人單位是否有權因此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首先要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如何規定的。只要該規章制度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向員工進行公示和告知,就可以按照其規定進行用工管理,對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通過這兩則案例可以發現,用人單位在日常用工管理中,更應當完善自身的規章制度,并通過有效的規章制度進行員工管理;同時,還應當注意到用人單位知情權與勞動者隱私權之間的分寸,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2、公司了解員工的工作情況,是否需要保護員工的隱私?
姚均昌:在上述案例中,單位負責人擅自瀏覽、拍攝、傳播聊天記錄,涉嫌侵犯員工的隱私權。因為辦公電腦作為相關信息的載體,其內部儲存的信息歸個人所有,特別是員工通過QQ、飛信等聊天工具遺留在電腦中的聊天記錄享有隱私權,有權不被他人知悉、使用、公開、傳播。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就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可以向勞動者進行了解。
因此,用人單位就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僅限于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不得因此而延伸出去侵犯勞動者的隱私權,比如婚姻狀況、生育狀況、家庭背景、毒品檢測、搜查、電子郵件監視、錄像監控、QQ聊天記錄等。對于勞動者自己的生活秘密不被他人所知悉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隱秘的權利,該權利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均無權予以侵犯。
3、公司如果發現勞動者泄露商業機密等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是否有權處理?
姚均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損失,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由此可知,無論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還是普通員工,若因個人的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用人單位除可以依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外,還可以要求勞動者為此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需要提醒用人單位的是,用人單位除在規章制度中要對具體的損失數額進行具體的量化外,還應當注意造成經濟損失證據的收集與留存。(來源于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