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婚前男方首付,婚后由男方的公積金還貸,離婚時女方有權要求分割房屋嗎?
答: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和《婚姻法解釋(三)》第10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以及《婚姻法》第39條第1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等規定,離婚時該房屋男女雙方可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仍屬男方個人財產,不因婚后共同還貸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女方可以要求返還婚后用公積金支付的購房款的一半,對房屋增值部分可以要求男方適當補償,但不能主張分割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