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項目編號:S110000A001037499004)
各潛在投標人:
朝陽區大屯地區0205-659地塊及周邊儲備用地B4綜合性商業金融服務業用地項目(1#酒店)澄清公告如下:
1.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專用部分中4.1.12(3)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中第17)條:“承包人無條件按發包人及監理人要求時間配合電梯調試及驗收,正式電如不具備通電條件,由承包人提供電源、臨時電纜及配電箱,確保滿足驗收調試需要。承包人如不配合,向發包人支付5萬元/次的違約金” 刪除;
2.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專用部分中4.1.12(3)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中第18)條:“塔吊、施工電梯等大型機械設備的布置及選擇,應滿足工程需求。承包人進場的塔吊、施工電梯等大型機械設備生產日期必須在三年以內(以中標之日往前三年),否則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合同總價千分之五的違約金。”修改為:“塔吊、施工電梯等大型機械設備的布置及選擇,應滿足工程需求。承包人進場的塔吊、施工電梯等大型機械設備生產日期必須在三年以內(以中標之日往前三年),否則發包人有權要求設備退場并要求承包人及時更換符合發包人要求的設備。”;
3.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專用部分4.1.12(3)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中第22)條:“承包人須嚴格按照《高速地產樣板先行操作指引》執行,所有樣板實施方案須經發包人確認后實施,相關費用已含在簽約合同價內。若承包人未按要求執行,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合同價千分之二的違約金。”修改為:“承包人須嚴格按照《高速地產樣板先行操作指引》執行,所有樣板實施方案須經發包人確認后實施,相關費用已含在簽約合同價內。”;
4. 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專用部分4.1.12(3)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中第23)條:“承包人須在本項目采購使用智慧工地管理系統,且必須保證兼容發包人工程管理平臺。工程竣工備案前承包人必須保證智慧工地管理系統及設備在施工全周期內正常運行,承包人需承擔相應維保費用。當出現故障時由承包人自行維修,維修時限不超過48小時,若承包人維修不及時或拒絕維修,承包人須向發包人支付5000元/次違約金,且發包人有權指定第三方單位進行維修更換,所發生的費用從承包人當期工程款中扣除。如承包人未能按照約定實施智慧工地管理系統,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合同總價千分之二的違約金。”修改為:“承包人須在本項目采購使用智慧工地管理系統,且必須保證兼容發包人工程管理平臺。工程竣工備案前承包人必須保證智慧工地管理系統及設備在施工全周期內正常運行,承包人需承擔相應維保費用。當出現故障時由承包人自行維修,維修時限不超過48小時,若承包人維修不及時或拒絕維修,發包人有權指定第三方單位進行維修更換,所發生的費用從承包人當期工程款中扣除。”;
5. 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專用部分4.1.12(3)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中第26)(b)條:“承包人在各期工程款申報時,需對合同中約定的暫估價工程所對應的分包單位工程款單獨列項、單獨申請,承包人開具的發票金額須包含暫估價工程,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申請后將暫估價部分工程款按照委托付款函支付給相應暫估價工程承包單位。如承包人未按招標文件及暫估價分包合同要求辦理暫估價款項支付手續事宜,每出現一次發包人向承包人收取當期應付分包人工程款的1%-3%的違約金(具體比例由發包人確定),承包人對此無異議并予以認可。發包人按承包人的委托付款函支付暫估價部分工程款并不能免除總包工程承包人對暫估價工程的各項管理責任。”修改為:“若承包人未按暫估價工程分包合同約定及時向分包單位支付工程款,則發包人有權采取其他措施向暫估價工程分包單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對此無異議并予以認可。”;
6. 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專用部分4.1.12(3)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中第27)條(a)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的確認和批準采取第2種方式確定。
第2種方式: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由發包人編制招標文件及清單控制價,并負責合同實施階段的監管協調工作,承包人負責組織招標。確定中標人后,由承包人與中標人簽訂暫估價合同。在工程竣工結算時,暫估價項目按經發包人確認的分包工程價款調整合同價款。”
修改為:“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的確認和批準采取第 2 種方式確定。
第2種方式: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由承包人負責組織招標(招標文件及清單控制價需經發包人審核確認)。確定中標人后,由承包人與中標人簽訂暫估價合同。在工程竣工結算時,暫估價項目按經發包人確認的分包工程價款調整合同價款。”;
7. 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專用部分中4.1.12(3)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中第33)條:“符合發包人的《成品保護措施標準》要求。對成品保護不到位的,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100-500元/處的違約金(具體違約金數額由發包人根據違約情形在此范圍內確定),且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刪除;
8. 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專用部分中5.1.2承包人將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貨人和品種、規格、數量及供貨時間等報送監理人審批的期限中第(2)條:“承包人在施工中存在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件和設備,或者建筑材料、構件和設備與合同約定品牌不符,每發現一次或一處,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5-30萬元/次違約金(具體違約金數額由發包人根據違約情形在此范圍內確定),如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發包人損失的,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擔,同時承包人負責返工、維修達到合同約定標準。如承包人拒不整改,發包人有權委托其他單位進行整改,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經發包人、監理人、審計單位共同確認后,從承包人當期工程進度款中扣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且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5-30萬元/次違約金(具體違約金數額由發包人根據違約情形在此范圍內確定),如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發包人損失的,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進行追償。同時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對于無法整改的,發包人按其已完合格材料設備相應質量水平結算,且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5-30萬元/次違約金(具體違約金數額由發包人根據違約情形在此范圍內確定)。”修改為:“承包人在施工中存在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件和設備,或者建筑材料、構件和設備與合同約定品牌不符,每發現一次或一處,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5-30萬元/次違約金(具體違約金數額由發包人根據違約情形在此范圍內確定),如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發包人損失的,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擔,同時承包人負責返工、維修達到合同約定標準。如承包人拒不整改,發包人有權委托其他單位進行整改,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參照本合同專用條款4.1.12(3)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中第23)條執行。對于無法整改的,發包人按其已完合格材料設備相應質量水平結算,且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5-30萬元/次違約金(具體違約金數額由發包人根據違約情形在此范圍內確定)。”;
9. 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專用部分中11.5.2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和計算方法:“每日違約金按照合同總價的萬分之一計取,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發包人經濟損失的,應賠償發包人全部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交付違約金等)。逾期竣工達30日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如發包人選擇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合同總價20%的違約金,同時履約保證金/保函不予退還,違約金及履約保證金/保函不足以彌補發包人損失(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交付產生的費用、訴訟費、仲裁費、律師代理費、鑒定費、公證費等損失)的,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在接到發包人解除通知后七日內撤場(因承包人未按要求撤場的,發包人對現場公證后有權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清理施工現場,因此產生的費用及損失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有權自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否則,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合同總價千分之一的場地占用費。”修改為:“每日違約金按照合同總價的萬分之一計取,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發包人經濟損失的,應賠償發包人全部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交付違約金等)。逾期竣工達30日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如發包人選擇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參照本合同專用條款4.1.12(3)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中第24)條執行”;
10.招標文件第五章技術標準和要求中1.2現場條件和周圍環境:“施工場地(現場)臨時排污管徑: / ;施工場地(現場)臨時雨水管徑: / ;”修改為:“施工場地(現場)臨時排污管徑:DN400;施工場地(現場)臨時雨水管徑:DN600;”;
11.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中3.7.5施工組織設計內容編制與制作要求中對施工組織設計中除圖表外的正文及標題文字無字號、字體的具體要求,由投標人自行確定;
注:此公告視同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修改部分仍執行招標文件。
招 標 人:北京高速眾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陽區安慧東里36號4號樓二層202室
聯 系 人:羅超
電 話:010-67066686
招標代理機構:中化商務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豐臺區麗澤路24號院1號樓-5至32層101內23層
聯 系 人:翟宇光、李曉陽
電 話:010-83923535
2024年9月30日